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11执保591号
申请人:姑苏区琳河悠建材经营部,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城北东路988号万宝世纪商务广场2幢353室。
经营者:***,男,1984年1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建筑西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姑苏区琳河悠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案号为:(2023)苏0211财保281号。申请人姑苏区琳河悠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0954.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姑苏区琳河悠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0954.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