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8817号之二
原告: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7249491XD,住所地无锡市建筑西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创***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恒瑞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1NPWQN7M,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步行街162-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恒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