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11执保37号
申请人:苏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金阊区城北西路1599号C2-1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建筑西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苏0211民初10743号。申请人苏州***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1647.8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1647.8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蒋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