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11执保1109号
申请人:苏州蕴汇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城北西路1599号A1栋10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旻秋,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建筑西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旺路43号5栋402、40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蕴汇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万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案号为:(2023)苏0211财保705号。申请人苏州蕴汇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万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蕴汇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万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 玮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