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皖0802执恢2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无锡市建筑西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7249491XD。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安庆恒远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与独秀大道交口东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80109415M。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庆恒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3)皖0802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
被执行人已在本院涉及大量被执行案件,本院已多次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分别于2023年6月2日、10月9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在中国建设银行、徽商银行、浦发银行等开设的银行账户13个,实际控制金额0元,期限一年,到2024年6月1日、10月8日止。
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控、对被执行人保险、证券、婚姻登记情况(自然人)、车辆、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网络银行信息、不动产等信息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或线索。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综上所述,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续行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无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将自动解除查封、冻结,相应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