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众达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鑫众达建设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大丰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鑫众达建设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大丰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4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大民初字第00269号
原告江苏鑫众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鹿鸣路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大丰人民医院,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健康东路43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该院后勤部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宗国贵,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鑫众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众达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大丰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鑫众达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鑫众达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众达公司撤回对被告人民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66元,减半收取3433元,由原告鑫众达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磊
人民陪审员沈冠山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