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苏1012执3300号
***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区中泰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中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2015)扬江民初字第01799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到期债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70321元(其中转开执行费5622元),后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完毕结案,本院依法将剩余划拨款发还给被执行人。至此,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