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12民初8101号
原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火车货运站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珺,江苏圣典(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韬,江苏圣典(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沿江开发区兴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
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97317.21元,并给付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目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2.原告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庭前,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0000元。原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