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江海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启东市吕四海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泰兴市江海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81民初5783号
原告启东市吕四海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东皇山村3组。
法定代表人倪蔡辉。
被告泰兴市江海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古溪镇乾坤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吕四海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兴市江海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东市吕四海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16元,减半收取37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倪海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