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江海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兴市江海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191民初2939号 原告:泰兴市江海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古溪镇乾坤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25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原告泰兴市江海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货款87196.4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3月21日签订《块石采购供应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供应压排块石。块石单价56元/吨,具体结算量以原告过磅签收单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预付货款70万元,但被告仅供石块10942.92吨,价值612803.52元。剩余货款87196.48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予返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21日,原、被告签订《块石采购供应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块石,项目名称长江镇扬河段三期整治工程世业洲左汊潜坝工程,供货地点高资港码头,供应时间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8月30日;块石单价56元/吨,具体结算量以原告现场过磅签收单为准;块石费用按50万元一结算,原告预付被告50万元块石费用,待块石费用即将用完前被告可通知原告再付50万,达到原告需要块石量后,被告即刻退还结余预付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支付被告预付款50万元,于2019年5月14日支付被告预付款20万元,共计支付被告预付款70万元。被告陆续向原告供应块石共计10942.92吨,价值共计612803.52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块石采购供应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预付70万元货款,被告应当按照约定供应相应价值的块石。经原告结算,被告向原告供应块石10942.92吨,价值612803.52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返还原告剩余预付款87196.48元。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货款87196.4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泰兴市江海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货款87196.48元。 案件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990元(原告泰兴市江海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泰兴市江海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账户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镇江新区支行营业部;账号:62×××66)。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曹 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婷 附:1.援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上诉须知 附1.援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2.上诉须知 1、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我院相关审判庭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以便连同案卷移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时未预交的,最迟在上诉状提交后七日内交纳,逾期不交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二审法院不再催交,直接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3、当事人应凭判决书和上诉状直接到镇江市中级法院立案大厅交费。直接交费不方便的,可汇款至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请勿以现金存款的方式交费。交费后,应在三日内将交费凭证递送我院,以便及时将案件材料移交中级法院。 4、上诉人不另预留送达地址的,上诉人住所地即为法律文书送达地,法院按住所地邮寄法律文书,即使退回,也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