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与泰兴市江海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发布日期:2015-05-05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泰中执字第00097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泰兴市江海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古溪镇乾坤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家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泰兴市江海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泰兴市江海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案确定的金钱给付期限未届满,请求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经审查,被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万辉
执行员戴力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