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港市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706民初8243号
原告:***,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一鸣、张伟刚,江苏道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港市海州区。
被告:**港市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市海州区新海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樊继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鸿兵,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港市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市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一鸣、被告宏远市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鸿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工程款8560元及利息1880元(利息自2015年10月15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原告承接被告***转包的**港市污水改造工程的混凝土浇筑及模板项目。原告承接后按时完成全部工程量,2015年9月23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经结算,确认工程款共计16280元,扣除维修费及己付款项后尚欠原告8560元。被告***签字确认并写明该款项归还日期为2015年10月15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延支付此款项。涉案工程系被告宏远市政分包给被告***,因此两被告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宏远市政辩称,原告的诉求与答辩人没有关联性。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工程现场签证单、短信截图、委托书、承诺书等,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以上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9月23日,被告***在《工程现场签证单》打印件的中间空白处手写以下内容:
杨老板承接污水检查井完成工程量:
①浇筑混凝土40方.×50=2000.00元
②模板费(接触面204平方)204×70元=14280元
合计16280元
③扣除新海电厂检查井、兴隆装饰城检查井维修费1000元实际工程款15280元
被告***在上述内容后签字。
被告***于2015年10月15日支付原告工程款6440元,并于同日在上述内容左下方手写以下内容:已付6440元,余8560元,付款时间2015.10.15.***
还查明,原告***于2018年9月27日通过短信向手机号码为150××××8989、名字为甫大林的人催要工程款。
本院认为,原告***从被告***处承接并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浇筑混凝土、模板等工程,工程结束之后双方即进行了结算,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因其逾期未付剩余工程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工程款856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计算方式,应从2015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息6%计算。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未载明工程的具体地点和名称,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涉案工程系由被告宏远市政分包给被告***,因此被告宏远市政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宏远市政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8560元及利息(利息以856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息6%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将该款项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万路遇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彦吉
法律条文和上诉须知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该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