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412执133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定安中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84359002F。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鸣凰湖塘科技创业园科创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1858912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巨擎起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鸣凰工业集中区团结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9257109XH。
法定代表人:*平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恒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工业集中区南区,注册号32048300010721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1月15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11月2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21197011264248,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翠竹新村163幢戊单元301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巨擎起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常州恒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超
审判员*建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