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恒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东业建设有限公司与常州恒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财保116号
申请人:江苏东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75846801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建成,常州市新北区罗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常州恒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工业集中区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737851***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东业建设有限公司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恒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440万元。2018年11月13日,常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东业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恒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东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陆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