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圣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俊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圣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俊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辖终5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圣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集中区1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俊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南京化学工业园新材料产业园双巷路118-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南京圣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圣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俊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俊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1民初26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圣武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本案应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和以圣武公司主要办公场所为住所,采取就近安排江浦法庭审理更能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彰显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而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等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不涉及同一法院内设庭室及派出法庭,当事人不能就在同一法院不同部门审理的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综上,圣武公司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