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民申16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镇江兴业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746646018,住所地镇江市南门大街**第**。
法定代表人:王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竹,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0719367P,住,住所地无锡市县前西街****/div>
诉讼代表人:徐泽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江苏品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景龙,江苏品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镇江兴业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3民初9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兴业公司以另行提起诉讼为由,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兴业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镇江兴业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过坚列
审 判 员 李海林
审 判 员 申富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汤燕峰
书 记 员 邵炜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