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兴业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兴业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高新区阳光假日新苑业主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执90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镇江兴业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苏州高新区阳光假日新苑业主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镇江兴业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高新区阳光假日新苑业主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5民初30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一、被告苏州高新区阳光假日新苑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镇江兴业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48466元。二、驳回反诉原告苏州高新区阳光假日新苑业主委员会的全部反诉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8920元,财产保全费3080元,合计12000元,由原告镇江兴业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88元,被告苏州高新区阳光假日新苑业主委员会负担10512元。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60469.15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执行费680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5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材料。被执行人在收到上述执行法律文书后,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名单。
二、2020年5月13日、8月31日、10月10日,本院通过执行办案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尚有其他未执结案件,本院共计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12682.69元。根据本院(2020)苏0505执900号分配方案,本案可分得138436.99元,因本案申请人已就本分配方案提起异议,故上述款项待异议结果明确后发放。
三、2020年5月13日、8月31日、10月10日,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相关财产。
四、2020年5月13日,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赴被执行人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执行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作为申请人的案件。
五、2020年10月29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可以通过临控、悬赏保险的方式查询被执行人下落,其表示不需要。申请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六、截至2020年10月30日,本案共执行到案款0元,尚有执行款460469.15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6807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谈话笔录,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苏0505民初3098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嵇建平
审判员  张 弛
审判员  李 凯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