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执900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兴业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苏州高新区阳光假日新苑业主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镇江兴业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高新区阳光假日新苑业主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5民初30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高新区阳光假日新苑业主委员会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镇江兴业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60469.15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6807元,合计467276.15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高新区阳光假日新苑业主委员会银行存款人民币467276.1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嵇建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