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民终77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苏州高新区阳光假日新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珠江路1221号。
主要负责人:顾晓白,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镇江兴业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南门大街368号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王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拔,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姝怡,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高新区阳光假日新苑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因与被上诉人镇江兴业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5民初3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兴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拒绝盖章导致案涉工程款无法通过维修基金支付错误。1.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在答辩中明确表示可以配合兴业公司申请维修基金,且在庭审中多次表示愿意按照合同约定给兴业公司盖章,希望其通过维修基金来实现工程款而不是动用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收益。2.业委会盖章与否并不妨碍申请维修基金。二、一审法院判决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直接支付案涉工程款于法无据且有违公平公正原则。1.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申请维修基金结算,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该约定,兴业公司可以诉请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履行配合的行为,但不能要求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直接支付。2.业委会支配的公共收益系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而本次案涉工程仅牵涉到小区部分楼栋以及部分业主,使用全体小区业主所有的公共收益为部分业主付款对未涉及到的业主不公平,有违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案涉工程维修既有共用部位,也有业主私用部位,一审法院未予以区分,将案涉工程全部算作对共用部位的维修。四、案涉地胶工程合同主体为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与韩红龙,韩红龙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才是该案涉工程的适格主体,并非兴业公司,一审法院认定错误。
兴业公司辩称,第一,兴业公司为小区居民进行了防水维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收取相应工程款。一审法院对于兴业公司完成的工程量予以肯定符合事实。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称用维修基金支付,实际是履行方式的问题,与一审法院的认定并不矛盾。第二,关于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称兴业公司的诉请中包含私用部位费用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业主将漏水情况报至物业,然后由相关维修人员、物业、业委会工作人员一同上门实地勘察,查看属于公共范围的维修部位。并不是业主报什么,兴业公司就直接进行维修,而是要经过现场审核方可施工。以7幢604室为例,业主报修时写明报修内容包含阳光房漏水,但其制作工程报价单时没有将阳光房列入维修项目,具体可见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防水工程报价表。第三,地胶合同主体为兴业公司及阳光假日新苑业主委员会,费用也由业委会实际支付。如今质保期已过,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理应支付质保金余款。综上,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
兴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向兴业公司支付防水维修费用共计511966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承担。
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兴业公司返还工程款168695元;2.判令兴业公司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对兴业公司提交的63幢维修费依据、63幢东部维修依据、63幢中部维修依据、证人马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照片的真实性未持异议,兴业公司对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提交的申请、收条、工程竣工报告、工作联系函、吉某的证言、说明及照片的真实性未持异议,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兴业公司提交的地胶合同,结合其提交的质保金收据、扣留维保款凭证及一审法院向韩红龙、季晓峰调查的情况,一审法院对该合同的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兴业公司提交的二份屋面防水维修合同,结合兴业公司提交的各幢的维修依据、证人马某、吉某的证言以及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的庭审陈述,一审法院对该合同的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兴业公司提交的其他各幢维修依据,其提交的材料中有相关业主的签字,有物业的盖章等,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也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一审法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兴业公司提交的维修基金及金额明细,系兴业公司单方制作,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对兴业公司提交的收据,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未对收据上的财务专用章予以确认,但也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一审法院对其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兴业公司提交的扣留维保款的凭证,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仅是表示没有其盖章,但该凭证中有业委会前主任封帆及前会计高波签字确认,并加盖物业公章,并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且结合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提供的付款凭证、韩红龙及季晓峰的调查情况,一审法院对其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对韩红龙及季晓峰的调查情况,此系单方陈述,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对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提交的地胶照片,因兴业公司也认可案涉地胶工程是由安德斯公司铺设,结合韩红龙及季晓峰的调查情况,一审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提交的防水工程调查表,此系其单方制作,并无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故一审法院对其真实性及关联性均无法确认。对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提交的收支明细,兴业公司对其中支付其的地胶款项予以认可,故一审法院对明细中的该部分予以确认。对雷某、吉某的证人证言,因均系单方陈述,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
兴业公司提供的第一份《阳光假日屋面防水维修工程合同》载明的委托方为阳光假日业主委员会,甲方为杭州高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高盛物业江苏分公司),乙方为兴业公司。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苏州高新区嘉业阳光假日屋面防水维修工程,工程内容及范围为阳光假日屋面、墙面防水维修工程。施工期为2015年8月20日至2016年8月20日止,特殊情况(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如暴风雨、雷电等),施工期顺延。维修工程价款及结算方法为按现场查看审核定价为决算。维修面积为现场定平方米,单价为现场定价,预算价为卷材100×120,防水10×80元,施工结束一项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甲乙双方及业委会代表现场核实定决算价)。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每十户,公共部位有甲方申请物业维修基金结算给乙方,计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不属于公共部位的住户维修的,由业主自行承担相关的维修费用。质保金为15%。乙方对本次小区防水工程保修期为2年,在保修期内若维修部位发现渗漏,乙方负责无偿及时保修。在该合同复印件尾部委托方盖章处盖有印章,但无法辨认,落款时间为2015年8月20日,甲方盖章处加盖了高盛物业江苏分公司的公章,乙方盖章处加盖了兴业公司的公章。
兴业公司提供的第二份《阳光假日屋面防水维修合同》载明的委托方为阳光假日新苑业主委员会,甲方为杭州高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为兴业公司。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苏州高新区珠江路阳光假日新苑屋面防水维修工程,工程内容及范围为阳光假日屋面、墙面,顶层防水维修。施工期为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止,特殊情况(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如暴风雨、雷电等),施工期顺延。维修工程价款及决算方法为按照现场查看审核定价为决算。维修面积为现场定平米,单价为现场定价,施工结束一项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甲乙双方及业委会代表现场核实定决算价)。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后,公共部位由委托方和物业申请维修基金结算给乙方,不属于公共部位的住户维修的,由业主自行承担相关的维修费用。质保金为5%。乙方对本次小区防水工程保修期为2年,在保修期内若维修部位发现渗漏,乙方负责无偿及时保修。在该合同尾部委托方签字处有封帆及于某、顾某签字,但未加盖公章,落款时间为空白,甲方盖章处加盖了高盛物业江苏分公司的公章,乙方盖章处加盖了兴业公司的公章,落款时间均为空白。
2016年2月15日,57幢901室报修渗水,兴业公司报价18000元,经维修,该工程维修登记审核表注明修好;2016年4月16日,57幢701室、702室报修渗水,兴业公司分别报价3520元、2200元,经维修,该二份工程维修登记审核表均注明修好,涉及该三户的预算分摊清册确认书中载明工程预算金额23720元,16户中大部分业主签字同意。2016年4月22日,15幢605室报修渗水,兴业公司报价3950元,经维修,验收报告中高盛物业江苏分公司在验收意见栏盖章确认,业主代表验收意见栏有业主代表签字确认合格,预算分摊清册确认书中载明工程预算金额3950元,维修资金余额3950元,8户中大部分业主签字同意。2016年7月1日,7幢604室报修漏水,兴业公司报价11000元,经维修,验收报告中高盛物业江苏分公司及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均在验收意见栏盖章确认,业主代表验收意见栏有业主代表签字确认合格,预算分摊清册确认书中载明工程预算金额11000元,维修资金余额11000元,12户中大部分业主签字同意。针对上述业主渗水维修,高盛物业江苏分公司在高新区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申请表中的经办人具结保证一栏盖章确认,承诺属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该申请表中注明使用预算金额38670元。但该申请表中并无业委会盖章确认。
此外,兴业公司提交的76幢601室、87幢2101室、1502室、71幢403室、37幢301室涉及渗水维修的材料与上述材料类似,相应的备案申请表中注明使用预算金额28818元。兴业公司提交的45幢外墙及45幢302室的渗水维修的材料与上述材料类似,相应的备案申请表中注明使用预算金额72510元。兴业公司提交的19幢2单元303室、204室的渗水维修的材料与上述材料类似,相应的备案申请表中注明使用预算金额14070元。兴业公司提交的20幢401室、28幢501室、32幢205室、906室、1105室的渗水维修的材料与上述材料类似,相应的备案申请表中注明使用预算金额37410元。兴业公司提交的1幢305室、11幢601室、602室、15幢601室、602室、37幢301室的渗水维修的材料与上述材料类似,相应的备案申请表中注明使用预算金额65050元。兴业公司提交的78幢506室、3幢504室、20幢504室涉及渗水维修的材料与上述材料类似,相应的备案申请表中注明使用预算金额21880元。兴业公司提交的60幢601室、902室涉及渗水维修的材料与上述材料类似,相应的备案申请表中注明使用预算金额76458元。上述备案申请表均加盖高盛物业江苏分公司印章,但并无业委会盖章确认。另,因70幢504室漏水维修,该单元预算分摊清册确认书中载明工程预算金额14900元,但签字的业主户数及面积占比均未超过2/3;因70幢602室漏水维修,该单元预算分摊清册确认书中载明工程预算金额13700元,但签字的业主户数及面积占比均未超过2/3;因1幢306室漏水维修,该单元预算分摊清册确认书中载明工程预算金额14000元,签字的业主户数占比2/3,面积占比超过2/3;因66幢604室漏水维修,该单元预算分摊清册确认书中载明工程预算金额15100元,但并无业主签字确认,登记审核表中有报价15100元,登记审核表中也有注明修好,执行组及工程组均有人签字确认;因78幢1101室漏水维修,该单元预算分摊清册确认书中载明工程预算金额2200元,签字的业主户数及面积占比均超过2/3;因3幢601室漏水维修,该单元预算分摊清册确认书中载明工程预算金额2960元,签字的业主户数及面积占比均超过2/3。
2017年3月2日,阳光假日新苑物业服务中心向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处提交申请一份,载明:高新区阳光假日63幢东部和中部屋顶由于年久出现渗漏,连保温层都已积水,致使多家住户(810、1910、1310、1911、2205)家中渗水,严重影响业主生活。如不及时修缮将殃及更多业主,并危及房屋的安全。特此向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处申请进行房屋渗漏鉴定。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直属房屋所在该申请上盖章,并注明“情况属实,请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处支持”。该申请上还注明了部分63幢业主的联系方式。2017年3月,阳光假日新苑物业服务中心分别向63幢810、1310、1910、1911、2201、2205的业主出具收条一份,内容均为收到房屋渗漏鉴定费(垫付)伍佰元整。2017年3月8日,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处出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载明项目为有偿服务费,金额3000元。2017年3月16日,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处针对阳光假日新苑63幢810室、1310室、1911室、2201室、2205室分别出具苏州市房屋安全使用审定意见书共五份,审定意见分别为房屋排气通风管南侧有渗漏痕迹;房屋排气通风管南侧有渗漏痕迹;房屋东南墙顶有渗漏痕迹;房屋北墙有渗漏痕迹;房屋西南墙角,北侧楼道屋顶有渗漏痕迹,每份意见书均注明仅供领取维修基金时参考,不作它用。2018年3月31日,63幢810业主马某及63幢1310业主郭易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嘉业阳光新苑63幢是有着500多户的大型公寓。由于年久失修,屋顶防水层损坏,连保温层都进水,并由于施工质量问题,有一排气道多处缝隙,从而殃及许多家屋子严重漏水,有的连地板都翘起,严重影响业主的生活。经业委会和物业研究同意大修,但动用维修基金对63幢需2/3业主签字很难完成。根据维修基金使用条例,业主代表和物业共同找到高新区房管部门,申请绿色通道,房管部门研究后同意我们的申请,并出公函给苏州市房屋鉴定中心,申请房屋渗漏鉴定。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经鉴定出具了鉴定报告,鉴定费每户500元,由六位业主先垫付共3000元。拿到鉴定报告后,防水单位和物业根据规定走相关程序,并把材料送房管局备案。2017年5-6月进行维修。2018年1月,经半年的考察,相关业主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后兴业公司将上述3000元鉴定费分别支付上述六户业主,63幢810、1310、1910、1911、2201、2205业主于2018年4月8日分别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房屋渗水鉴定费伍佰元已收到,收条并加盖阳光假日新苑物业服务中心印章。
针对63幢中部及东部的防水维修,高盛物业江苏分公司均在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公示及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决算公示证明中加盖印章,但业主委员会处未加盖印章。在63幢中部的高新区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验收报告中,载明维修施工单位为兴业公司,维修开竣工时间为2017年6月2日至2017年6月11日,维修决算造价为43200元,保修期为2年,维修内容为安装墙梯,北部两个下水口四周3米全打开做防水,混泥土重新铺好,南面有好大一个水洞,四周4米全打开做防水,混泥土重铺好,顶部全做防水卷材。验收意见一栏,兴业公司在维修组织单位处盖章,业主委员会处未盖章。业主代表验收意见一栏,810、1310、1910、1911业主均签字,没有写漏水。在63幢东部的高新区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验收报告中,载明维修施工单位为兴业公司,维修开竣工时间为2017年5月28日至2017年6月5日,维修决算造价为29300元,保修期为2年,维修内容为2205顶部一个大洞,常年在滴水,四周4米全部打掉做防水,混泥土重新铺好,顶部全部做卷材。验收意见一栏,兴业公司在维修组织单位处盖章,业主委员会处未盖章。业主代表验收意见一栏,2201、2205、2009、2206业主均签字,没有写漏水。在63幢中部的高新区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付款申请表中的第三项申请及承诺中载明:本次维修工程已经实施结束,决算金额为43200元。高盛物业江苏分公司在该栏中加盖印章,并承诺本申请内容及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在第四项业主委员会意见中未有业委会盖章。63幢东部的高新区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付款申请表内容与63幢中部内容相似,决算金额为29300元。
另查明,兴业公司提供的《阳光假日地胶合同》载明的甲方为杭州高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为兴业公司。合同约定:兹有阳光假日小区地胶跑道翻新(包含原地胶铲除,垃圾清运),现有兴业公司承接。甲乙双方就阳光假日小区地胶跑道工程施工承包事宜协商达成一致。工程名称为阳光假日地胶跑道,工程地点为阳光假日三区、五区、健身长廊,计划开工日期为2016年10月1日,计划结束日期为2016年11月1日。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材料费190元每平方、人工以及垃圾清运25元每平方。在该合同尾部甲方处加盖高盛物业江苏分公司公章,乙方处加盖兴业公司公章,落款时间打印为2016年10月1日。
兴业公司提供的“嘉业阳光假日地胶跑道扣留维保款”载明三期、五期及健身长廊共计986.505平方,乘以每平方190元,总计187435元,10%扣留即18740元,于2017年10月11日维保期结束,方可结清尾款。在该说明的底部有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原主任封帆及原会计高波签字,物业盖章处加盖阳光假日新苑物业服务中心印章。
兴业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据载明日期为2016年12月14日,品名及规格记载为5期地胶竣工款质保金,金额为18740元,单位盖章处加盖“苏州高新区阳光假日新苑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
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提供的其收支明细中载明:2016年11月25日,支付游乐场地胶翻新费用50000元,备注三区、五区健身长廊做地胶,总金额141150元,190元/每平米,健身长廊西场地118.8平米,中场地93.62平米,东南场地121.5平米。该款于当日以现金支票方式支付,摘要为备用金费用。2016年11月28日,支付游乐场地胶翻新费用50000元,备注三区原篮球场300.77平米,小广场东55.1平米,小广场西53.11平米。该款于当日以现金支票方式支付,摘要为备用金费用。2016年12月14日,支付5期地胶款27540元,备注79幢南145平米、70幢北98.6平米,190元/平米,尾款18740元未付。该款于当日以现金支票方式支付,摘要为备用金。
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提供的工程竣工报告载明工程名称为嘉业阳光新苑小区地胶项目,竣工工程量为396.4平米,每平米190元,总计75316元。在验收意见栏注明扣10%保修金7531.6元,本次支付67784.4元,质保期一年经验收合格后支付质保金,并有高波、封帆签字,物业盖章注明明年12月31日验收合格付质保金。上述付款金额及质保金金额与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提供的收支明细记载及备注金额一致。韩红龙在上述竣工报告中注明该单不是其公司做的,是封主任让赵师金做的。
再查明,32幢1106室业主吉某曾出具申请一份,载明“因房屋多处漏水严重,现需装修。按照物业流程比较缓慢,还需较长时间,需及时处理好房屋多处漏水状况,现向业委会申请,以个人名义先垫付陆仟元整,待维修基金下来后,再返还于我个人。”兴业公司工作人员韩红龙在该申请上签字确认收到该6000元预付款。一审庭审中,吉某陈述2015年其购买32幢1106室房屋,准备装修时发现多处有渗水、漏水,后向业委会提出申请,业委会一直说审批流程比较长,工作人员介绍说兴业公司是业委会合作单位,让其和兴业公司联系,并到业委会谈垫资的问题,由其自己先出钱给兴业公司进行维修,等维修基金下来后把钱还给其。业委会工作人员说维修基金下来后会有一部分截留,先到业委会账户,一部分给业主,一部分给兴业公司。大概2016年10月完工,陆续还有返修。
一审庭审中,雷某陈述其是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第三届和第四届的委员,也是90幢1103室的业主。其知道当时79幢防水是报修的,63幢比较特殊,当时业委会是讨论可以走绿色通道的。兴业公司其不了解,当时工程是主任封帆直接对接的。关于地胶工程,最开始业委会成员知道说是政府提供的免费设施,最后物业的保安上门签字看到材料才知道要十几万。地胶合同是跟物业签的,但是业委会不能直接跟工程公司签,业委会委托物业跟第三方签,好像是物业把它分包给几个单位包括个人,最后来施工的是同一家单位。确定做的时候业委会是盖章的,但付款的时候其不知道,当时财务是高波,他不配合提供资料、报表,两届业委会换届时没有交接资料。工程资料涉及到签字的有封帆、吴宇明、顾寿生,这三个人签字比较多。当时李娟是第一副主任,吴宇明是另一个副主任,执行组是顾寿生负责,工程组的负责人叫于雪明,工程验收很多都是于雪明和顾寿生签字的。地胶工程没有参与过验收和审计,当时做完很多邻居反映味道重,厚度和公示的厚度差别大等问题。
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于2019年4月3日向韩红龙制作谈话笔录一份,其称案涉地胶合同是大概在2016年,封帆找了三、四家做塑胶跑道的询价,兴业公司的价格比其他都便宜,所以以业委会名义选了兴业公司,封帆说签合同应该和物业签,实际付款是业委会付的。地胶工程实际是其一个姓季的老乡做的,叫昆山安德斯公司,刚好是做地胶的。韩红龙陈述其做了三期、健身长廊和五期的铲平和找平、垃圾清运,剩余的铺设地胶是安德斯公司做的,其与安德斯公司大概是按150-160元/平方结算,最后大概结了近15万,现金分次都付掉了,双方没有签过合同。当时封帆是在小区贴的公告,其刚好在小区做防水工程时看到的,做防水人手不够,太忙,所以找老乡合作。封帆以现金支票给其款项,款项未进公司,进公司要开票,还要交税、管理费,对方就说不要开票了。验收是由封帆、于雪明以及工程组的验质量,看看有没有坏的,是否平整,厚度有无达标,当时口头上是1.2-1.7。收据是业委会管工程的姓顾的给其的。
一审中,一审法院根据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提供的地胶照片中留的手机号码拨打安德斯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季晓峰的电话,其陈述案涉小区的地胶工程是一个姓韩的找其做的,大概十七八万,其做的是铺地胶,包含买材料,地面铲平和找平是姓韩的做的,钱是结清了。双方签订过合同,不过其把合同扔了。款项有转账的部分,后来知道姓韩的是老乡。
一审中,兴业公司明确其诉讼请求的511966元包含防水工程维修费490226元,63幢应急通道3000元及地胶工程质保金18740元。兴业公司确认收到业主垫付款共计63500元,具体明细如下:3幢601室1000元、7幢604室6000元、19幢601室1000元、23幢501室10000元、23幢502室10000元、31幢703室5000元、32幢704室1000元、32幢1105室5000元、32幢1106室6000元、48幢109室5000元、49幢101室2500元、57幢901室10000元、62幢1506室1000元。兴业公司确认地胶工程款项是现金支票付给韩红龙、韩红军个人的。
一审中,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明确其对防水工程以及主张的金额提出的主要异议为:1.合同不是业委会签的;2.必须先把垫资还掉,做也是做了,但是价格虚高,暂不谈了;3.担心垫资款是不完全举证,需要所有业主都签字确认垫资还了或没有垫资,拿了这个才可以同意;4.从两个合同看,合同都是后补的;5.即使法院判决应支付给兴业公司,也只能走维修基金,不能走公共收益。其不清楚案涉防水工程是否全部都是公共部位的维修,因为很专业,而且是以前做的,其无法确认兴业公司起诉的金额中有哪些是有问题的,因为都是各个业主签字的。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明确其是依据不当得利向兴业公司要求返还工程款168695元,是上一届业委会采用非法的付款方式付给了个人,如果工程是真实的,此款应该付给兴业公司,而兴业公司应该给发票。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确认案涉地胶是在其小区里的,是安德斯公司做的,但其未听说向安德斯公司支付过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屋面防水维修工程,虽然兴业公司提供的两份合同,一份合同是复印件,且委托方处盖章不清晰,另一份合同委托方处没有业委会盖章,仅有业委会前主任封帆等人签字,但是结合兴业公司提供的维修材料,时间点均处于两份合同中载明的期间内,结合证人马某、雷某及吉子明的陈述,能够认定与兴业公司存在合同关系的是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因其不能直接与工程公司签订合同,故委托物业与工程公司签订合同。另因兴业公司所做的防水维修工程系案涉小区房公共部位的维修,且有时任业委会主任封帆在合同上签字,综合以上情形,兴业公司也有理由相信其是与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存在维修合同关系,故应认定本案屋面防水维修工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为兴业公司与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
关于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虽然合同约定了由委托方即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与物业申请维修基金结算给兴业公司,但此仅为付款来源的约定,双方并无如无法申请获取维修基金的情况下免除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付款义务的约定,且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确认兴业公司确实做了防水维修,其并无证据证明其中存在公共部位以外的业主个人房屋的维修,根据兴业公司提供的证据,相应的申请表系因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未盖章,一审庭审中该业委会以兴业公司收取部分业主垫付款未退还为由明确拒绝盖章,在兴业公司明确如收到款项后愿意退还业主垫付款的情况下,该业委会仍拒绝盖章,导致案涉工程款无法通过维修基金支付,也应视为支付条件成就,故综上,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应向兴业公司支付案涉防水维修工程款。
关于防水维修工程款的金额,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施工结束一项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甲乙双方及业委会代表现场核实定决算价),并未约定必须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根据兴业公司提供的证据,兴业公司对报修的业主进行报价,大部分都有业主代表在验收表上签字确认,且审核表中都有于雪明和顾寿生签字确认修好,也未对维修金额提出任何异议,物业也在相应表格上盖章确认,且两年的保修期也均已到期,综合兴业公司提供证据的一致性,在业委会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兴业公司的维修费及垫付检测费应为493226元(计算方式:490226+3000)。但兴业公司确认其已收到部分业主垫付款63500元,其并未退还,实际属于业主垫付本应由业委会支付的部分,应于兴业公司主张的款项中扣除,故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应支付兴业公司的维修费及垫付检测费为429726元。
关于地胶工程,虽然签订合同的双方是兴业公司和物业,但是结合兴业公司及雷某所述,以及封帆及高波在维保扣款凭证上的签字,开具的质保金收据,相应款项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实际支付,收支明细中也有详细记载,据此能够认定地胶工程系该业委会委托物业与兴业公司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实为兴业公司与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虽然地胶的铺设系兴业公司分包第三方完成,但根据对韩红龙及季晓峰的调查,兴业公司完成了除地胶铺设以外的铲平、找平及垃圾清运工作,且兴业公司已将款项结清,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也确认未向该第三方支付过地胶工程费用,现质保金已过付款期,兴业公司主张该业委会支付质保金余款,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辩称地胶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法院认为,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称封帆及高波在维保扣款凭证上签字系验收,据此在验收时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未提出质量异议,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也未提出相应主张,故本案中不予理涉。综上,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应支付兴业公司工程款448466元(计算方式:429726+18740)。鉴于地胶工程款应当由该业委会支付,故其基于不当得利要求兴业公司退还已付工程款,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兴业公司工程款448466元;二、驳回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的全部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8920元,财产保全费3080元,合计12000元,由兴业公司负担1488元,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负担1051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837元,由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两份《阳光假日屋面防水维修工程合同》均明确高盛物业江苏分公司系受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委托而与兴业公司签订合同,兴业公司知道二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且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高盛物业江苏分公司和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上述合同直接约束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和兴业公司。虽然案涉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为通过维修基金支付,但在兴业公司履行维修义务后的合理期限内,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并未通过上述方式支付维修款,且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表明未能通过维修基金支付款项是由兴业公司的原因导致,故一审法院判决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直接向兴业公司支付相关款项,并无不当。关于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主张的7幢604室等存在私用部位维修的问题,从兴业公司提交的相关业主预算分摊清册确认书来看,相关楼栋的大部分业主对于维修部位属于共用部位并无异议,且相关报修单与验收报告所涉维修内容并不完全一致,报修单中涉及私用部位并不足以证实兴业公司维修的内容及报价中亦包含私用部位,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兴业公司提交的《阳光假日地胶合同》中加盖有其印章,韩红龙一审出庭作证亦未对兴业公司的合同主体地位提出异议,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上诉主张该合同主体应为韩兴龙,兴业公司主体不适格,缺乏依据。
综上所述,阳光假日新苑业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7元,由上诉人苏州高新区阳光假日新苑业主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俞水娟
审 判 员 孙晓蕾
审 判 员 管 丰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俊生
书 记 员 周媚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