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欣滨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天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南通欣滨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民特7号
申请人:南通天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虞天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南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欣滨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晶晶,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南通天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欣滨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滨城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天材公司称,请求撤销南通仲裁委员会(2019)通仲裁字第113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双方在仲裁中所处理的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工程于2013年10月25日竣工,验收时申请人发现土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被申请人承诺后期整改修复,经协商申请人予以先行验收。之后被申请人长达数年未能修复,严重影响申请人使用,构成严重违约。仲裁庭罔顾法律规定,裁决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实属错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欣滨城公司称,申请人的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南通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其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6年3月9日,欣滨城公司就其与天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南通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天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2016年4月12日,天材公司向南通仲裁委员会提出反请求,要求天材公司支付违约金及相应工程修复费用。2019年11月5日,南通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通仲裁字第113号仲裁裁决:(一)天材公司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欣滨城公司支付款项1117799.73元。(二)天材公司应于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欣滨城公司支付利息180466.39元(计算至2019年11月5日),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天材公司实际付款之日止,应以实际欠付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三)驳回天材公司的仲裁反请求。
本院认为,依照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仲裁案件仅审查是否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管辖、仲裁庭的组成或程序是否违法、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否系伪造、当事人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是否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行为的情形,以及审查该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天材公司据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为,欣滨城公司构成违约,南通仲裁委员会未支持其仲裁反申请,但此属仲裁实体处理事项,并不属于法院依法审查的范围,故本院不予理涉。
综上,天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不能成立。南通仲裁委员会(2019)通仲裁字第113号仲裁裁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对天材公司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南通天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南通天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顾华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