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欣滨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欣滨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鸿燊物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苏0623执1717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欣滨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鸿燊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8)苏0623民初25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执行人江苏鸿燊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南通欣滨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款1538520.16元。此款由被执行人江苏鸿燊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南通欣滨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0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0元,余款238520.16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二、如被执行人江苏鸿燊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有一期不能按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期限足额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通欣滨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就尚欠的全部债务及利息(以尚欠债务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自2018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8647元,减半收取9323.5元,由被执行人江苏鸿燊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2019年12月3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额1607682.66元,执行费18477元。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鸿燊物流有限公司已经停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江苏鸿燊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破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待破产分配,并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可以依法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607682.66元,尚未执行到位1607682.66元和执行费18477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江苏鸿燊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待破产后参与分配,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2018)苏0623民初25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 张 崴 审判员 曹 锐 审判员 周 斌
书记员 郁秋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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