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隆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兴隆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远东泵阀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182民初1475号
原告:江苏兴隆防腐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141730373Y,住所地扬中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常大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柏俊,扬中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庭福,扬中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远东泵阀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周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5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扬中市,住扬中市。
原告江苏兴隆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远东泵阀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兴隆防腐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兴隆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400元,减半收取22200元,由原告江苏兴隆防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陶泰龙
代理审判员  方荣国
人民陪审员  何继荣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章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