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天星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江苏浩佳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与扬州福城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扬州市宝利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执异38号
申请人:江苏浩佳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韩春林。
原申请执行人:扬州天星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陈铁,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扬州福城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韩春林。
被执行人:扬州市宝利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谭同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福城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宝利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浩佳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债权转让协议。
本院查明:本院作出的(2016)苏1012民初3550号调解书生效后,原申请执行人扬州天星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原申请执行人将上述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给扬州福城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依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为扬州福城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后该案未能执行到位。
申请执行人扬州福城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与申请人江苏浩佳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给江苏浩佳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并向扬州市宝利来置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告知,且扬州市宝利来置业有限公司予以盖章确认。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浩佳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受让人,且扬州福城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予以书面认可,申请人提出的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江苏浩佳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江龙
审判员  樊中秋
审判员  田鲁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