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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8某某与扬州天星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1002民初6668号
原告**与被告扬州天星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学帅
法官助理 戴晨曦 书 记 员 熊佶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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