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天星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集支行与某某、扬州天星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江苏苏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1002执恢12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集支行与被执行人扬州天星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江苏苏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002民初6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扬州天星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集支行借款本金280万元、利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10月21日为64659.68元;此后按合同约定年利率8.2%的150%计算至贷款还清为止),江苏苏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被执行人未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集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财产调查。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3日、2020年9月16日、2020年11月23日进行了两次三次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扬州天星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已在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被执行人**因涉及多起民事案件,名下房产已被其他法院多次查封,我院为轮候查封,无处置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处置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光明 审判员  伞波仁 审判员  徐 颖
书记员  付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