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19)苏1002行审12号
申请人于2019年3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作出扬广应急罚[2019]ZB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被申请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限期缴纳,逾期承担日3%的加处罚款。被申请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复议或诉讼。申请人在催告后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罚款及加处罚款的内容。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扬州市广陵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的扬广应急罚[2019]ZB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潘 刚
人民陪审员 李宏泉
人民陪审员 翟安治
法官 助理 张慧慧
法官 助理 陈红静
书 记 员 徐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