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天星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集支行与某某、扬州天星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江苏苏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1002执149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集支行与被执行人扬州天星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江苏苏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002民初6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集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庞 玮
书记员 付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