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天星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扬州市广陵区应急管理局与扬州天星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1002执248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广陵区应急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扬州天星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扬州市广陵区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的扬广应急罚【2019】ZB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处罚决定书:扬州天星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应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并停产停业整顿。 因被执行人扬州天星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复议或诉讼,申请人扬州市广陵区应急管理局在催告后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承担罚款及加处罚款的内容,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财产调查。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5日、2020年5月15日进行了两次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现场调查,被执行人经营场所的厂房、土地及机器设备均为其他公司名下所有,无执行条件。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光明 审判员  伞波仁 审判员  徐 颖
书记员  付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