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苏0891执598号
江苏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淮安市中院(2020)苏0891民终30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一、撤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891民初4512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上诉人江苏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及利息(以50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6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1.5%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三、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67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800元,均由被上诉人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案款9961589元汇入本院执行账户,从中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9751875.00元,并缴纳执行费74114元、一审诉讼费67800元、二审诉讼费67800元。至此,江苏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苏0891民终3008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