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行科技有限公司

6717苏州天行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582执6717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天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国泰北路**)。

法定代表人:陆甫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国泰北路**

法定代表人:赵洪宾,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天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明,2018年7月11日,申请执行人苏州天行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对被执行人***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苏州天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后,其再次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及有关申请执行的规定后,申请执行人苏州天行科技有限公司未持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苏州天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582执67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黄春法

审判员  曹培新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季凯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