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行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天行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2民初5776号

申请人:苏州天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国泰**路**号)。

法定代表人:陆甫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向生,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住所地***经济开发区国泰**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宾,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苏州天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苏州天行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天行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春华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