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4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982执恢10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盐城市恒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朱诚,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盐城市恒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盐城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4)盐民终字第03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俊才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盐民终字第032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勇兵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康慧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朱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