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77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丰,安徽知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元,盐城市建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盐城市大丰龙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黄海西路22号海运大厦7F。
法定代表人:吴友贵,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盐城市恒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新街南首房产商住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朱诚,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盐城市大丰龙腾置业有限公司、盐城市恒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9民终4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查明,***与***、盐城市大丰龙腾置业有限公司就本案纠纷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且***未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丽华
审 判 员 刘海平
审 判 员 杜三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潘 雁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