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执1140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恒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76735253T,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朱诚,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盐城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0868544X3,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罗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恒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的(2020)苏09民终5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盐城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盐城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53300元、执行费等价值相当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券往来款、车辆、房地产、财产性投资及收益等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徐 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严梓慧
书 记 员 宗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