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执11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恒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76735253T,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朱诚,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盐城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0868544X3,住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罗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恒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恒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丰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982执1140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也可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林
审判员 陆文义
审判员 孙寿如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蒋延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