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终16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健康西路维罗纳小区2幢108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连成,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如意花园19幢90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必晟,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恒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新街南首房产商住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朱诚,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张正朋,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南阳镇人民路6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恒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建筑公司)、原审被告张正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8)苏0982民初5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8)苏0982民初59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谭广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2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林 毅
审判员 陈 娴
审判员 李 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