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豪辰建设有限公司

无锡市嘉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豪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执370号
无锡市嘉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豪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2020年3月25日作出的(2020)锡仲调字第001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无锡市嘉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0年8月17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江苏豪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锡山区,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苏02执370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2020)锡仲调字第0018号调解书]指定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邱必友 审判员  姚震宇 审判员  朱 明
书记员  毛晨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