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豪辰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豪辰建设有限公司与瑰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1民初12992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豪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瑰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豪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江苏豪辰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豪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268元(原告江苏豪辰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豪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亚伟
法官助理 王 伟 书 记 员 何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