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9540号
原告:江***砼业有限公司(曾用名:靖江市盈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西来镇丰产村五队。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北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江安镇东跃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鼎公司)与被告江苏北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后,原告盈鼎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盈鼎公司以被告北辰公司已自觉履行义务为由,自愿提起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砼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北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80元,减半收取4390元,由原告江***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