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682民初2157号
原告:江苏北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76850360D,住所地如皋市江安镇东跃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3年5月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江苏创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590031922W,住所地如皋市江安镇迎春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苏北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辰公司)诉被告***、江苏创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天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创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结。
原告北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1145208.68元及利息损失111676.8元(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20日,按年利率8%计算),合计1256885.48元;2.判令被告创天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变更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020年6月3日,原告向本院寄来情况说明,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31日,被告***因经营之需***农村商业银行黄市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黄市支行)贷款人民币95万元,由原告北辰公司提供担保,贷款届期后被告***未按时全额还款,仅于2018年3月30日偿还本金1万元。2018年9月,农商行黄市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农商行黄市支行借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由北辰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2018年12月28日,原告北辰公司代被告***向农商行黄市支行偿还贷款及利息、诉讼费合计1145208.68元,同日,该行出具借款结清证明。2018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北辰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分三期偿还原告代还的银行借款本息1145208.68元及自即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上述计划还款,原告可就代偿款及利息要求被告一次性立即偿还。到期后,被告***未按承诺的计划还款。2020年2月28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分期还款承诺书,并由创天公司对上述款项提供连带担保。到期后,被告***以其债权未能如愿收回无钱偿还原告代偿款为由而再次失约。
被告***、创天公司辩称:原告北辰公司代被告偿还农商行黄市支行贷款1145208.68元是事实,2018年12月30日,向原告出具的还款承诺书系被告***本人亲笔签名,被告创天公司提供担保也是真实的。对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的本金没有异议,但是利息计算方式不对,去年春节前,大概在1月23日前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19年度的利息约48000元,该笔支付的利息被告创天公司知情,对于2020年1月1日起的利息应当按照约定的年利率4.02%计算。
原告向本院提交5c正军、原告北辰公司签订皋商银[2015]第1230133202号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农商行黄市支行借款95万元整,用于借新还旧,借款期限自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28日,借款年利率为8.48325%,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如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算罚息,至本息清偿为止。原告北辰公司以及***、***、***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日起两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如期还款,仅于2018年3月30日还本1万元。2018年9月,农商行黄市支行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本院作出(2018)苏0682民初915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农商行黄市支行借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由北辰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判决生效后,原告北辰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代被告***向农商行黄市支行偿还贷款及利息、诉讼费合计1145208.68元,该行同日出具借款结清证明。
2018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北辰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分三期偿还原告代还的银行借款本息、诉讼费等合计1145208.68元及自即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019年12月30前偿还40万元及利息,2020年12月30前偿还40万元及利息,2021年12月30前偿还345208.68元及利息。如未按上述计划还款,原告可就代偿款及利息要求被告一次性立即偿还。到期后,被告***未按承诺还款。
2020年2月28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分别于2020年3月16日前偿还40万元及利息,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40万元及利息,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345208.68元及利息,并由被告创天公司对上述款项提供连带担保。创天公司股东***、***在承诺书上签字确认,并加盖了公司印章。上述承诺书约定的第一期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仍未按照承诺约定偿还款项。
原告逐于2020年4月3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1145208.68元及利息损失111676.8元,计1256885.48元,被告创天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庭审中,原告将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变更为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1月1日期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2020年6月3日,原告向本院寄来情况说明,经原告核实***已给付利息44500元,利息标准结合民九会议纪要调整为‘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利息计算标准。本院认为,法院生效判决应当主动及时履行,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被告***向农商行黄市支行贷款,由原告北辰公司为其提供保证担保,被告***到期未还款,本院作出的(2018)苏0682民初9155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作为主债务人未按照生效判决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北辰公司作为连带保证担保人代主债务人***向农商行黄市支行代还贷款本息、诉讼费等合计1145208.68元。2020年2月28日,就上述代偿款的追偿事宜,被告***向原告北辰公司出具分期还款承诺书,被告创天公司在承诺书上签章自愿为被告***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该还款承诺及担保行为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法律规定,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两被告应当按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如数还款。第一期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仍未按约还款,原告有权按承诺约定向被告***主张偿还全部未付代偿款及相应利息,并要求被告创天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创天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认为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理由如下:关于利息起算时间,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垫付款利息起算时间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本院无异。原告北辰公司代被告***偿还银行款项后,被告***分别于2018年12月30日、2020年2月28日两次向原告北辰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分期偿还原告代偿款,并自愿承担自签署承诺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期间代偿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由于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且原告在向本院寄来的情况说明也将利息计算标准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对被告在庭审中主张利率按照约定的4.02%年利率计算,因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且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故对于被告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江苏北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款1145208.6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145208.6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江苏创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江苏创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60元,由原告江苏北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元,由被告***、江苏创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56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并同意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相应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120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