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翠方与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2-22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澄行初字第0039号
原告单翠方,女,1961年6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受单翠方特别授权委托),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受单翠方特别授权委托),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季相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受该局特别授权委托),该局主任。
委托代理人***(受该局特别授权委托),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第三人江阴怡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滨江西路2号1-0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单翠方诉被告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江阴人社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同时追加利害关系人江阴怡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后,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主动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单翠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单翠方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丹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