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与盐城华夏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16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亭民初字第3374号
原告章玉霞,农民。
委托代理人***,江苏华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华夏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马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韦苏华,董事长。
被告陆文祥。
被告钟金妹。
委托代理人***、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与被告盐城华夏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项金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玉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章**负担,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长蒋维忠
审判员*祥
人民陪审员董琴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熊正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