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华夏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

任炳与某某、韦苏华、盐城华夏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903执953号
申请执行人:任炳,男,1975年12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
被执行人:韦苏华,男,1966年2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盐城华夏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韦苏华,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炳与被执行人**、韦苏华、盐城华夏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一、***任炳借款人民币150万元本金,及从2018年5月9日起到实际履行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韦苏华、盐城华夏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与2019年4月9日前先还任炳本金60万元,与2019年5月15日前还任炳本金60万元,与2019年7月30日前还任炳本金30万元及利息30万元。如韦苏华按约履行,则任炳申请结案,若韦苏华未按约履行,则任炳恢复申请执行原文书。二、诉讼费由任炳负担,执行费17400元由任炳于2019年4月9日前付清。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当即履行了第一期还款义务,申请人亦申请解除对两被执行人银行账号的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