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华夏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

上海富晨化工有限公司与盐城华夏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26145号
原告:上海富晨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陆士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华夏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韦苏华。
原告上海富晨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华夏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上海富晨化工有限公司于同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富晨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富晨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3元,由上海富晨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国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宋思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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