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11093号
原告: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新园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有治。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丹,女,199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盐城华夏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盐马路288号附3幢402(CND)。
法定代表人:韦苏华。
原告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华夏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8月23日领取《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材料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1607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蒲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