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华夏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

某某、盐城华夏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9民终11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华夏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马路288号附3幢402(CND)。
法定代表人:韦苏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华夏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3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治
审判员***
审判员*亮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