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6民初7379号
原告:南京马叉河钢管钢模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姜桥姚庄。
经营者:***,男,195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远标,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华夏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盐马路288号附3幢402室。
法定代表人:韦苏华。
原告南京马叉河钢管钢模租赁站与被告盐城华夏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2018年12月27日,原告南京马叉河钢管钢模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马叉河钢管钢模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南京马叉河钢管钢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41元,由南京马叉河钢管钢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