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03民初842号
原告:盐城驿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5号国际创投中心南楼3A17、3A18室。
法定代表人:姜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正隆、徐谢,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竞丰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大数据产业园B-17一楼。
法定代表人:黄正兵,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盐城驿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竞丰达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原告盐城驿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驿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58元,减半收取3179元,由原告盐城驿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顾秋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