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03民初5985-2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礼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伟,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竞丰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大数据产业园B-17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竞丰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8月19日受理后,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32元,减半收取341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64元,合计5780元,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德祥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吴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