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竞丰达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盐城竞丰达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10941号
原告:北京**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704A房间。
法定代表人:潘振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显华,男,汉族,1984年3月13日出生,北京**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林,男,汉族,1972年2月14日出生,北京**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盐城竞丰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大数据产业园B-17一楼(CND)。
法定代表人:黄正兵。
原告北京**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竞丰达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申请撤诉,但经本院通知,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仪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 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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